海关总署公告:RCEP 协定将于 6 月 2 日对菲律宾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5 号),现就 RCEP 对菲律宾生效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生效时间与成员方调整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 2023 年 6 月 2 日起正式对菲律宾生效。即日起,《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成员方名单增加菲律宾。
特别货物清单更新
同步更新《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新增《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 2023 年 6 月 2 日起施行。
附件: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doc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3 年 5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