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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53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3年第53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365外贸
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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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海关总署公告:RCEP 协定将于 6 月 2 日对菲律宾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5 号),现就 RCEP 对菲律宾生效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生效时间与成员方调整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 2023 年 6 月 2 日起正式对菲律宾生效。即日起,《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成员方名单增加菲律宾。

特别货物清单更新

同步更新《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新增《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 2023 年 6 月 2 日起施行。

附件: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doc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3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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