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洪都拉斯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洪都拉斯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进口产品限定为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及其制品。以下类别不在允许进口范围内: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物种;
-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
- 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具体允许进口的洪都拉斯养殖水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养殖水产品的洪都拉斯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及养殖场,须获洪都拉斯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管,卫生条件需符合中洪两国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法规。
根据中国法规,上述企业须由洪都拉斯农业和畜牧业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相关产品。
四、进口产品要求
洪都拉斯方面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 原产地要求:必须在洪都拉斯本国水域养殖。
- 区域安全要求:原料及产品未涉及以下风险区域:
-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且可能影响产品安全;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产品;
- 存在严重违反中洪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的行为;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产品、包装或运输工具受到污染;
- 养殖区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导致产品受到污染。
- 药物及添加剂管控:严禁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包括饲料添加);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执行。经检验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 卫生检疫标准:产品须经主管当局检疫检验,确认卫生安全、适宜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检出列明或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 全过程合规: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及出口全流程须符合双方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食品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五、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洪都拉斯养殖水产品前,进口商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输华产品须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洪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证书须完整填写全流程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场、加工厂、独立冷库的名称及注册编号),不得遗漏。
证书须采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选语言),格式和内容须获双方认可。洪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备案。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产品应具备外包装和单独内包装,包装材料须为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内外包装须加贴中文与英文(或西班牙文)标签,内容包含: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标注“养殖”)、生产企业名称及编号、生产地区及地址(具体至州/省/市)、目的地(必须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八、其他监管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洪都拉斯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的生产企业,中方有权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洪都拉斯输华养殖水产品信息表.doc
海关总署
2023 年 6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