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布局要求
为促进两仓有序建设与健康发展,各直属海关将科学规划总量、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并对外发布。企业申请设立两仓须符合以下布局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立足联通国内国际双市场及高质量发展需求,重点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且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两仓。
(二)按需设立,统筹兼顾
统筹两仓发展现状与未来需求,加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的协调发展与错位布局。确保功能定位合理,助推国际物流链延伸迭代,带动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升级。
(三)有序推进,动态管理
建立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合理设立与注销,避免资源浪费和同质化竞争。对利用率较低的区域,原则上不支持新设仓库,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保税仓储资源。
二、规范运作
(一)强化进出库信息申报
除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的两仓外,货物进出库须向海关发送到货确认信息。仓库经营企业应在货物实际进出库 24 小时内,通过金关二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报送到货确认核放单。逾期报送需主动说明情况。海关可视管理需要,要求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的两仓参照执行。
(二)明确货物提离时限
保税仓库货物办结海关手续,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办结转进口手续后,收发货人应在 20 日内提离。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延期,但累计提离时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严格注销手续办理
两仓申请注销时,仓库经营企业须办结货物进口征税、复运出境、退仓、出仓离境或销毁等出库手续,并办结核注清单、业务申报表、出入库单及担保等相关单证。
三、设置规范与整改期限
新申请设立的两仓,须严格按照《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规范》(见附件)进行建设。2023 年 7 月 1 日前已设立的两仓,若存在不符合《设置规范》的情形,应及时整改并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整改期间证书到期的,符合其他延期规定的可先予延期;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期。
本公告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3 年 6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