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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82号(关于中国与新西兰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3年第82号(关于中国与新西兰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 365外贸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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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23年7月5日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升级功能上线运行,全面实现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升级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 2023 年 7 月 5 日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完成功能升级并正式运行。此次升级全面实现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项下,由新西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统称“原产地证明”)的电子数据传输。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无纸化申报流程优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若凭新西兰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申请享受 RCEP 或《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无需再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及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亦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文件。

异常情况处理机制

若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按以下时间节点处理:

  • 过渡期(2023 年 7 月 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进口人可依据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手动录入相关信息及承诺事项,并电子上传原产地证明。
  • 正式实施期(2024 年 1 月 1 日起):若仍无法获取电子数据,进口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有纸报关与出口申报要求

对于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仍需提交原产地证明纸质文件。出口申报业务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相关规定办理。

施行时间与废止说明

本公告自 2023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84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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