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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89号(关于进口蒙古国洗净毛绒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3年第89号(关于进口蒙古国洗净毛绒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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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洗净毛绒输华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蒙古国洗净毛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蒙两国海关签署的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蒙古国洗净毛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洗净毛绒输华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商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洗净毛绒”,系指经洗涤加工去除油脂、尘土及杂质,并达到规定技术指标的毛、绒产品。具体涵盖:洗净绵羊毛、洗净羊绒(山羊绒)、洗净牛毛绒及洗净驼毛绒。

三、生产企业要求

蒙古国输华洗净毛绒的生产加工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 经蒙古国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并实施有效监督;
  • 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和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 由蒙方推荐至中国海关总署,获得注册登记后方可出口,注册有效期为 5 年。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源要求

  1. 原料动物须在蒙古国境内出生、养殖,并接受蒙方官方兽医部门的疫病监控;
  2. 原料动物未感染任何可通过毛绒传播的人畜共患病或动物传染病;
  3. 剪毛前至少 6 个月内,动物所在农场周边 50 公里范围内未发生炭疽病和布鲁氏杆菌病。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工艺流程:包含开松、5 槽洗涤、烘干等环节。其中 5 槽洗涤工艺为:第一槽清水浸泡;第二、三槽添加洗涤剂清洗;第四、五槽清水漂洗(水温控制在 45-60℃)。烘干温度不低于 80℃,持续时间不少于 10 分钟。
  2. 感官指标:光泽良好,无原绒异味,手感柔软光滑、不粘手,蓬松且无明显结块。
  3. 杂质控制:不得夹杂泥土、动物粪便及杂草种子等异物。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1. 包装材料须为全新,符合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标准;
  2. 包装标签须清晰标明:品名、数量(重量)、批号、包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编号。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1. 存储:须存放于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的专用仓库,严禁与其他产品混放,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2. 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并使用蒙方认可的消毒剂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途中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输华洗净毛绒须经蒙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双边议定书要求。若证书官方印章或样本版式发生变更,蒙方应及时通报中方。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货物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按以下程序实施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实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验兽医卫生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 无有效兽医卫生证书;
  2. 产自非注册登记企业;
  3. 夹带或污染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禁止进境物,且无法有效处理;
  4. 标签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更正;
  5. 抽样检测不符合中国技术标准,且无法有效处理。

此外,发现散包或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若包装破损存在疫病传播风险,须对相关场地、物品及器具进行消毒。若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通报蒙方,并视情采取加强检疫、暂停相关企业出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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