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天竺黄进口的公告解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印两国签署的植物检疫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印度尼西亚天竺黄进口。本公告明确了检疫依据、商品定义、企业注册、全流程管理及进境检疫等核心要求。
一、检疫法律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天竺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定义
本公告所指天竺黄,特指产自印度尼西亚的禾本科植物青皮竹(Bambusa textilis)或华思劳竹(Schizostachyum chinense)等秆内分泌液干燥后的块状物。该商品仅限工业或药用原料用途,不直接供人食用。
三、加工企业注册管理
输华天竺黄加工企业须实行双重备案制:首先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农业检疫局(印尼方)审核备案,随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涵盖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贸易启动前,印尼方需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中方核准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示。
四、出口前全链条管理要求
(一)生产加工管控
- 全程监管:加工、包装、储藏及装运全过程须在印尼方或其授权官员的检疫监管下进行。
- 综合防疫:企业须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综合管理措施,有效控制病虫害,防止化学残留、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并完整保存记录。技术人员须具备印尼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资质。
- 安全监控:印尼方需定期开展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安全性监控,并按要求向中方提供监控记录。
- 工序规范:产品须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确保无活体有害生物、杂草种子、土壤、植物残体及砂砾等杂质。干燥工序必须在干净卫生的密闭环境中进行,严禁露天自然晾晒。
- 仓储防护:储藏环节须落实防虫、防潮措施,杜绝致病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 溯源体系:企业应建立可追溯至种植基地的溯源体系,详细记录产地、加工包装日期、数量、出口信息、集装箱及封识号码等。若使用化学药剂,须记录使用日期、名称、成分及剂量。所有记录至少保留两年。
(二)包装与运输规范
- 包材要求: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未经使用,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标准。
- 标识标注:每个包装箱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明商品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存条件、出口国、产区及企业信息。包装箱和托盘均须显著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木质包装:如使用木质包装,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ISPM 15)要求。
- 运输密封:货物须使用干净卫生的密闭集装箱运输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必须完好无损。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机制
- 抽样比例:贸易开展首年,印尼方按每批 2% 的比例抽样检查;若一年内未发生检疫问题,次年抽样比例可降至 1%。
- 不合格处置:一旦发现产品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安全卫生标准,整批货物禁止出口。印尼方须查明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并保存查获记录,按需提供给中方。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 证书出具:经检疫合格的产品,印尼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注册信息,并在附加声明中明确:"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Tabasheer from Indonesia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印度尼西亚天竺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
- 样本备案:贸易开始前,印尼方须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以供确认和备案。
五、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措施
输华天竺黄抵达中国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实施严格检疫:
(一)单证与标识核查
重点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以及包装箱和托盘标识是否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二)货物现场检疫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形处理
- 来自未经批准加工企业的产品,一律不准进境。
- 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不符合中国植物检疫、中药材法规及安全卫生标准的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其他不合格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 通报与暂停机制: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通报印尼方,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进口资格。印尼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中方将根据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8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