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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02号(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

2023年第102号(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 365外贸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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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2月4日,中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以

2021 年 2 月 4 日,中国与塞尔维亚政府签署海关 AEO 互认协定,决定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

根据协定,中塞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并为进口自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而言,塞尔维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塞尔维亚海关 AEO 企业。

二、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在进出口通关环节,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五项便利:

  •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 适用较低的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出口申报要求

中国 AEO 企业向塞尔维亚出口时,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 中国海关注册备案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AEOCN0123456789)告知塞尔维亚进口商。由进口商按塞方规定填报,经塞海关确认身份后享受相应便利。

四、中国进口申报要求

中国企业从塞尔维亚 AEO 企业进口时,须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填写塞方 AEO 编码。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RS)+AEOF/AEOS+24 位企业编码”(例:RSAEOF123456789012345678901234 或 RSAEOS123456789012345678901234)。经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即可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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