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2 月 4 日,中国与塞尔维亚政府签署海关 AEO 互认协定,决定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
根据协定,中塞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并为进口自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而言,塞尔维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塞尔维亚海关 AEO 企业。
二、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在进出口通关环节,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五项便利:
-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 适用较低的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出口申报要求
中国 AEO 企业向塞尔维亚出口时,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 中国海关注册备案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AEOCN0123456789)告知塞尔维亚进口商。由进口商按塞方规定填报,经塞海关确认身份后享受相应便利。
四、中国进口申报要求
中国企业从塞尔维亚 AEO 企业进口时,须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填写塞方 AEO 编码。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RS)+AEOF/AEOS+24 位企业编码”(例:RSAEOF123456789012345678901234 或 RSAEOS123456789012345678901234)。经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即可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8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