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监管的补充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与统计工作,现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58 号》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区外承租企业留购申报规范
区外承租企业在办理租赁货物留购申报时,须按实际监管方式进行申报。运输方式应填报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 Y)、“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代码 S)或“洋浦保税港区”(代码 P),此类业务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跨境资产交易及非实际进出境申报规范
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且承租方或租赁方以不实际进出境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监管方式统一填报为“其他”(代码 9900),运输方式填报为“其他”(代码 9),并实施海关单项统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该类申报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本补充规定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8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