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保税维修业务监管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落实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相关政策,海关总署决定对 2015 年第 59 号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现将调整后的监管要求公告如下:
进境维修产生废物的处置规定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及旧件等,原则上须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应申报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 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 0865)。对于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货物,一律禁止内销,必须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置。
境内入区维修产生废物的流转规定
针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待维修货物,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坏件、旧件及边角料,允许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回境内(区域外)。
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若维修产生的边角料、坏件、旧件等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8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