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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1号(关于实施中国-南非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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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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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6月,中国与南非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南非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南非税务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9月

2021 年 6 月,中国与南非两国海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南非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南非税务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该安排将于 2023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与对象

根据《互认安排》,中南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并为进口自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而言,南非税务署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南非税务署认证的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中南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将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五项便利措施:

  •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 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
  • 对布控查验的货物优先安排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专门沟通处理 AEO 企业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中断时,保障 AEO 企业货物优先获得快速处置与最大便利。

三、中国 AEO 企业出口操作指引

中国 AEO 企业向南非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编码告知南非进口商,由其按南非海关规定申报。南非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编码格式:AEOCN + 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的 10 位企业编码(示例:AEOCN1234567890)。

四、中国企业进口操作指引

中国企业从南非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填写南非 AEO 企业编码。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填写格式:国别代码(ZA)+ AEO 企业编码(5 至 8 位数字)(示例:ZA12345)。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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