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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8号(关于进口芬兰麦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8号(关于进口芬兰麦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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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芬兰共和国农林部有关芬兰麦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芬兰麦芽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芬兰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芬兰麦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芬兰麦芽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芬双方签署的关于芬兰麦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芬兰输华麦芽,系指在芬兰境内种植的大麦、小麦、黑麦或燕麦成熟果实为原料,经发芽、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且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产品。

三、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芬兰麦芽生产加工企业须确保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及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相关企业由芬兰农林部推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后方可开展对华出口业务。

四、植物检疫具体要求

1. 原料来源管控

原料必须源自经芬兰农林部确认符合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并予以备案的种植生产企业。

2. 有害生物限制

输华麦芽不得携带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ion)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 杂质控制

货物中不得混有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及其他外来杂质。

五、生产全过程卫生要求

从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出口的全链条,均须符合中芬两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严防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六、食品安全标准

所有输华麦芽必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包装规范

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透气且全新,并确保密封以防运输撒漏。每个包装上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名称地址等可追溯信息(中英文均可)。上述信息可采用标签形式粘贴。

八、运输工具卫生要求

装运前需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卫生防疫要求,严禁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杂草籽、活体昆虫、土壤及其他限定性检疫物。

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芬兰官方须为每批符合要求的输华麦芽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在华注册号,并声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麦芽符合中芬双方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在赫尔辛基签署的关于芬兰麦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阔鼻谷象 Caulophilus oryzae、花斑皮蠹 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ion 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十、企业查询与监管

输华麦芽必须来自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获准注册的芬兰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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