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及灌溉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缅甸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缅双方签署的关于缅甸输华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产品为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物种、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缅甸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及养殖场,须获缅甸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督,其卫生条件需符合中缅两国相关法规。
依据中国法律,上述企业须由缅方主管部门向中方推荐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缅方须确保输华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 养殖区域:必须在缅甸本国水域养殖。
- 安全环境:原料及产品未涉及以下风险区域:
- 发生中缅列明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产品安全;
- 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污染风险;
- 养殖区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
- 药物残留: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需按规定执行;经检验未发现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 检疫状况:经主管当局检疫检验合格,卫生安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无列明水生动物疫病。
- 全程管控: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及出口全过程符合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冷链控制运行正常。
五、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缅甸养殖水产品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产品(按集装箱或车次计)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缅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全流程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场、加工厂、独立冷库的名称及注册编号),不得遗漏。
证书须以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选语言),格式与内容须经双方认可。缅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备案。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须具备外包装和单独内包装,包装材料应为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内外包装须贴有牢固、清晰的中英文或中缅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生产地区、所有涉及生产加工企业(含独立冷库)的名称、注册编号及详细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并必须注明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八、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有权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缅甸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doc
海关总署
2023 年 10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