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申报,确保商品归类统一,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52 号),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关于“导热液体”的归类意见转化为正式商品归类决定并予以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苄基甲苯和苯基苯乙烷混合物”商品归类决定(编号 Z2010-0006,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15 号)同时废止。
附件:“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doc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3 年 10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