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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 365外贸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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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最新税收政策公告,核心内容如下:

延长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期限

将原定于公告印发之日起 1 年内的政策执行期,调整为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可享受税收优惠:

  • 适用范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
  • 适用情形:因滞销或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
  • 优惠政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退货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执行规定

除上述调整外,其余事项仍严格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 号)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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