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巴两国相关部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巴拿马野生水产品进口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拿马共和国农牧业发展部和卫生部关于巴拿马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进口产品限定为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明确排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物种、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活体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企业(含加工、捕捞、运输船及独立冷库等)须获巴拿马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管,卫生条件需符合中巴双方法律法规。
实行注册准入制:由巴方主管部门向中方推荐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巴方须确保输华产品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1. 合法来源与区域安全
产品须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原料及产品不得来自以下风险区域:
- 发生中巴列明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区域;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且影响产品安全的区域;
- 存在严重违反中巴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记录的区域;
- 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污染风险的生产企业;
- 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的捕捞海域。
2. 药物残留与卫生指标
严禁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药物须合规。经主管当局检验,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3. 疫病防控
所有产品须经检疫确认卫生安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感染中巴列明或 WOAH 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4. 全程管控
捕捞、加工、包装、储运及出口全流程须符合双方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安全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货物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符合相关法规及《议定书》。证书须完整填写全链条生产企业信息(含名称及注册编号),涵盖加工厂、各类船舶及冷库,不得遗漏。
证书语言须包含中文、英文和西班牙文(英文为必填项)。格式与内容需经双方认可,巴方应及时备案证书样本、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提前一个月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须具备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内外包装,以防外界污染。
包装标签须使用中英文或中西文,内容包括: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及保质日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注明野生捕捞)、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详细地址(至州/省/市)以及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产品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相关规定。
七、监管与处置
中国海关将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实施退回、销毁等处理;对问题严重或多次违规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10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