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缅双方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缅甸野生水产品进口。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联邦共和国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进口产品限定为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及其制品。明确排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物种、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企业(含加工、捕捞、运输船及独立冷库等)须获缅甸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管,卫生条件需符合中缅两国法规。依据中国法律,相关企业必须由缅方推荐给中国海关总署注册,未获注册资格者严禁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缅方须确保输华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法捕捞
产品须在缅甸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2. 区域安全
原料及产品不得来自涉及以下问题的区域:
- 发生中缅列明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感染风险;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产品安全;
- 存在严重违反中缅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行为;
- 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传染病),造成产品或包装污染风险;
- 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
3. 药物与残留控制
严禁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药物须按规定使用。经主管当局检验,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4. 卫生与安全
所有产品须经检验检疫,确认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检出列明疫病。
5. 全过程合规
捕捞、加工、包装、储运及出口全流程须符合双方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安全卫生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货物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符合中缅法规及《议定书》。证书须完整填写全流程涉及的企业信息(含名称及注册编号),不得遗漏。
证书须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选),格式内容需经双方认可。缅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须具备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内外包装,以防外界污染。包装标签须使用中英文或中缅文,内容包括: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及保质日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详细地址(至州/省/市)及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产品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依法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违规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10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