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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5号(关于进口阿曼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5号(关于进口阿曼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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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曼苏丹国农业、渔业和水资源部有关阿曼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阿曼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曼苏丹国农业、渔业和水资源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阿曼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5. 中阿双方关于阿曼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进口产品限定为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及其制品。以下类别不在允许进口范围内: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物种;
  •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
  • 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加工、捕捞、运输企业及独立冷库)须获阿曼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卫生条件需符合中阿两国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法规。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出口企业应由阿曼方推荐并向中国海关总署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相关产品。

四、进口产品要求

阿曼方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法捕捞

产品须在阿曼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2. 区域安全

原料及产品未涉及以下风险区域:

  • 阿曼境内发生中阿双方列明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感染或可能受感染;
  • 阿曼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 严重违反中阿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产品、包装或运输工具受污染;
  • 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导致产品受污染。

3. 药物与添加剂管控

严禁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需按规定执行。经主管当局检验,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4. 卫生与安全标准

所有产品须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确认卫生、安全且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检出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5. 全过程合规

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及出口全过程须符合双方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安全卫生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输华野生水产品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阿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证书须完整填写全流程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名称及注册编号),涵盖加工厂、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不得遗漏。

证书须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选语言),格式与内容须经双方认可。阿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产品应具备外包装和单独内包装,包装材料须为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内外包装须加贴中英文或中阿拉伯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标注“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编号、生产地区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监管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阿曼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有权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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