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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2号(关于进口匈牙利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2号(关于进口匈牙利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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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匈牙利农业部关于匈牙利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的匈牙利原羊毛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匈牙利农业部签署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匈牙利原羊毛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匈牙利农业部关于匈牙利原羊毛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原羊毛,特指产自匈牙利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

三、生产企业要求

原羊毛的生产、加工和存储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须经匈牙利农业部批准,持续符合双边议定书及匈方兽医卫生要求,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完成注册登记。具体要求如下:

  • 环境卫生整洁,功能分区合理,场地平整硬化,墙面不积水且易于清洗消毒;
  • 配备必要的生产设施设备,并具备有效的防虫媒、防鼠措施;
  • 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涵盖原料进厂、加工、存放及出厂等全流程记录;
  • 拥有规范的操作流程或指南,确保生产加工储存过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严禁与其他动物产品混合。

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匈方应向中方提出延期申请,由中方按规定办理。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产品来源卫生要求

  1. 疫病监控:依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匈方需确认无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若发生上述疾病,应立即停止对华出口。
  2. 区域安全:剪毛前 6 个月内,动物来源地区(以农场为中心半径 50 公里范围内)未发生炭疽、马耳他布鲁氏杆菌病、裂谷热和羊痒病,且无人感染炭疽和布鲁氏杆菌病报告
  3. 动物健康:来源动物须在匈牙利出生、养殖,并处于匈方疫病监控之下,健康状况良好。
  4. 移动限制:来源动物未因炭疽、马耳他布鲁氏杆菌病等可通过原羊毛传播的疫病而受到移动限制。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挑拣分级:打包前须由专业人员按规范流程操作,剔除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等杂物及有害杂草种子。
  2. 场所清洁:打包场所应保持清洁,杜绝异性纤维污染。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 包装状况:包装材料应为新品或经消毒处理,外观及包布、包索等性能良好。
  • 标签标识:包装上须有清晰的英文标记,内容至少包括:原产国、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企业注册登记号、包号及运输标记。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 包装容器和集装箱须干净、整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 集装箱使用前须在匈方监督下经有效消毒剂消毒;
  • 匈方须对装载原羊毛的集装箱加施防篡改封识;
  • 全过程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
  • 若途径第三国中转,中转期间集装箱不得开启,封识须保持完好。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原羊毛须由匈方依据其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出具卫生证书,证明符合相关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原羊毛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实施以下检疫程序: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结合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兽医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夹带或污染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禁止进境物且无法有效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标签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散包或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若包装破损存在疫病传播风险,须对相关场地、物品及器具进行消毒;
  6.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通报匈方,并视情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企业出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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