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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4号(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4号(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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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疫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印尼双方关于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5.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疫局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食用水生动物原产于印度尼西亚,输往中国用于食用,涵盖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等活体水生动物。生产方式包括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具体品种不得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华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含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经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疫局(印尼方)批准并有效监督,由印尼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获准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2. 产品必须符合中印尼两国有关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及安全卫生要求。
  3.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安全卫生自检自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养殖、捕捞、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及出口全流程符合双方卫生和可追溯要求。

四、进口产品要求

  1. 野生捕捞产品须在印度尼西亚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人工养殖产品须在印度尼西亚本国水域养殖。
  2. 在养殖、收获、暂养、包装及运输期间,严禁使用双方禁用药物,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执行。
  3. 印尼方需对输华产品开展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微生物的有效监测,监测结果须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

五、包装与标签要求

  1. 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企业的产品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产品须独立包装。
  2. 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满足动物生存及福利需求。
  3. 包装材料、水、冰及铺垫物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含有危害动植物及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可能破坏水体生态环境的水生生物。
  4. 外包装须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品名和学名、捕捞海域(仅野生捕捞适用)、养殖场/中转包装场及出口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等,并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出口前须经印尼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确认健康且无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
  2. 印尼方应事先向中方备案卫生证书样本及出证机构官方印章,并按商定样本签发卫生证书。证书须完整填写品种、生产方式、包装类型、数量/重量、运输方式、企业及注册编号等信息,并声明适合人类食用。
  3. 每批货物须附有官方卫生证书正本随货同行。证书须至少用英文打印,除兽医官签字外,手写或涂改无效。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前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以及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发现不合格情况的,按我国法律法规处理;若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视情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企业出口,直至暂停印尼相关食用水生动物输华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印尼方应立即停止相应海域、养殖场、企业、地区乃至全国的食用水生动物输华,召回问题及潜在风险产品,并向中方通报事件调查、处置情况及控制措施:

  1. 印尼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所列水生动物疫病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疫病,导致或可能导致输华产品受感染;
  2. 印尼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3. 印尼出口中国的食用水生动物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4. 印尼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已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只有在经中方确认上述风险已消除或降至可控范围后,方可恢复食用水生动物输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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