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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5号(关于进口哥伦比亚藜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5号(关于进口哥伦比亚藜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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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哥伦比亚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农牧署和食品药品监管署关于哥伦比亚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哥伦比亚藜麦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哥两国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哥伦比亚藜麦进口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哥伦比亚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农牧署和食品药品监管署关于哥伦比亚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定义

本公告所指藜麦,限定为在哥伦比亚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非种用藜麦(Chenopodium quinoa Willd.)籽实。

三、允许产地范围

哥伦比亚全境。

四、重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藜麦严禁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2.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3. 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

五、装运前具体要求

(一)企业注册登记

藜麦加工企业须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哥伦比亚食品药品监管署(INVIMA)负责审核并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合规企业,提供企业名称、唯一标识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中方将对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必要时实施视频或实地检查,并在官网公布注册名单。

(二)生产规范

产地须遵循哥伦比亚农牧署(ICA)法规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并按中方要求提交有害生物监测及农药使用报告。ICA需确保输华藜麦源自符合 GAP 标准的产地,满足双方植物检疫要求。

(三)储运与包装

  1. 输华藜麦须采用符合中方要求的新包装材料。外包装需用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注明品名、产地、加工企业及其注册号、出口商名称及地址。直接销售的预包装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
  2. 储存、运输、出口及加工环节须符合双方检疫及安全卫生标准,防止有害生物、致病微生物或有毒物质污染。
  3. 运输工具须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装运前须经彻底检查,杜绝有害生物混入。

(四)产品质量标准

输华藜麦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货物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严禁夹带土壤、活虫、虫卵,以及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五)出口前检疫与证书

出口前,ICA 须对藜麦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货物将依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出具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须注明:“该批货物符合哥伦比亚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列明加工企业及其注册号。

若发现活体昆虫,须在出口前进行有效检疫处理,并将处理方法、时间温度及药剂等信息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流程

(一)证单核查

  1. 核验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确认货物是否源自注册登记的加工企业。

(二)货物查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境藜麦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入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置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发现活的检疫性或其他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进行除害处理,无有效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带有土壤、植物残体或砂砾等杂质的,依法进行无害化、退回或销毁处理。

针对上述违规情形,中方将通报 ICA 和 INVIMA,并视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出口乃至暂停哥伦比亚藜麦输华等措施。

七、回顾性审查机制

中方将根据哥伦比亚藜麦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口岸检出不合格记录,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并对本公告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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