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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365外贸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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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通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6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账册管理总体原则

海关通过电子账册对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监管年限内自用设备的进出转存及耗用情况实施管理,凭保税核注清单核注。根据业务类型,账册分为加工账册、物流账册及设备账册。

企业应用金关二期系统设立账册时,须匹配实际生产经营状态选择类型与用途,严禁随意扩大特定用途范围。开展多类业务的企业可设立多本不同用途账册;同一类型业务原则上实行一本账册管理,确需多本的,须经主管海关批准。

二、账册设立与注销条件

企业申请设立账册需满足以下条件:已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并取得海关注册编码;在区内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账册设立后,企业可依实情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企业申请注销账册前,须办结该账册下所有保税业务并确保无保税库存。实施核销管理的账册,须在完成核销手续后方可注销。

三、加工账册管理规定

企业在区内开展加工、维修、研发等业务,应当设立加工账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设立或变更情形

除另有规定外,申报的料件或成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账册设立或变更:

  1. 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 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管理的;
  3. 属于国家禁止境内加工生产的;
  4. 进口料件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二)核算方式与管理模式

经主管海关同意,企业可根据实际采用单耗、耗料清单或工单等方式核算保税料件耗用:

  • 单耗核算: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单耗信息,实施备案式管理,企业可自主备案商品信息。
  • 耗料清单核算:符合监管要求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实施记账式管理。
  • 工单核算:依托信息化系统记录生产库存情况并申报工单数据,实施备案式管理。

(三)核销周期与报核时限

海关按核销周期管理加工账册,周期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 1 年。企业应在周期结束后 60 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经批准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90 日。

(四)报核数据要求

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以下电子数据

  1. 参与核算的核注清单编号(原则上包含周期内已核扣的全部清单);
  2. 期末实际库存数据;
  3. 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及销毁货物等处置数据;
  4. 耗料清单核算结果或工单核算结果(视选用方式而定)。

必要时,海关可要求企业提供补充说明。

(五)核销差异处理

海关将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企业申报的实际库存对比,分类处理如下:

  1. 一致的,直接办结核销;
  2. 实际库存多于底账且有正当理由的,按实际库存调整当期结余;
  3. 实际库存少于底账且有正当理由的,对短缺部分办理补税手续;
  4. 不一致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按规定处置。

(六)特殊业务适用

开展维修、研发、委托加工等业务的企业,设立加工账册时应选择相应用途,并按相关业务政策执行管理。

四、物流账册管理规定

企业在区内开展保税货物存储、物流分拨等业务,应当设立物流账册:

  1. 申请设立时须如实备案仓储地址、面积等信息;
  2. 实施记账式管理,企业可自主选择“可累计”或“不累计”记账模式。

五、设备账册管理规定

《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第二十条所列机器设备,以及区内企业间结转的自用设备(含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等),纳入设备账册监管:

  1. 实施记账式管理,模式为“不累计”;
  2. 监管年限届满后,按规定解除监管;
  3. 允许在不同企业设备账册间自由流转,监管年限连续计算,转入转出申报内容须一一对应;维修检测期间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六、数据调整与其他事项

企业确有正当理由需调整电子底账数据的,可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经海关审核后予以调整。

保税区等其他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管理参照本公告实施。

本公告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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