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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0号(关于进口智利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0号(关于进口智利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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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经济、发展和旅游部有关智利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智利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经济、发展和旅游部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智利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双边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经济、发展和旅游部关于智利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准予进口的产品包括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排除范围:不包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具体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智利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及养殖场,须获智利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管,卫生条件需符合中智两国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法规。

根据中国法律,上述企业须由智利方推荐并向中国海关总署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智利方应确保输华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养殖区域:必须在智利本国水域养殖。
  2. 安全区域:原料及产品未涉及以下风险区域:
    • 发生中国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相关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感染或可能受感染;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
    • 存在严重违反中智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行为;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产品、包装或运输工具受污染;
    • 养殖区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导致产品受污染。
  3. 药物残留: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按规定执行。经检验未发现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4. 检疫状况:经主管当局检疫,产品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理指征,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5. 全程管控: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及出口全过程符合双方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安全卫生标准。

五、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智利养殖水产品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货物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智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全链条生产企业信息(含养殖场、加工厂、独立冷库的名称及注册编号),不得遗漏。

证书须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选语言),格式和内容须经双方认可。智利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备案。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应具备外包装和单独内包装,包装材料须为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内外包装须贴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中西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及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原产国/地区、所有涉及生产加工企业(含独立冷库)的名称、注册编号及详细地址(至州/省/市)、目的地(必须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包装产品输华的,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八、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智利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doc

海关总署
202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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