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印度尼西亚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准予进口的产品包括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水生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以下类别不在允许范围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物种、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以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涵盖加工、捕捞、运输、加工船及独立冷库)须获印尼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督,其卫生条件需符合中印两国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法律法规。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企业应由印尼方推荐给中国海关总署进行注册。未完成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相关产品。
四、进口产品要求
印尼方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 在印度尼西亚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 原料及产品未涉及以下风险区域或事件:
- 印尼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目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感染或可能受感染;
- 印尼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 严重违反中印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产品、包装或运输工具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
- 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导致产品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
- 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及添加剂需按规定使用;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 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合格,卫生安全且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检出法定及 WOAH 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 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及出口全流程符合双方卫生要求、可追溯要求及冷链安全卫生要求。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输华野生水产品须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印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证书须完整填写全流程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加工厂、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及注册编号),不得遗漏。
卫生证书须使用中英文印制(英文为必选语言),格式与内容需经双方认可。印尼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产品应采用外包装加单独内包装形式。包装材料须为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内外包装须加贴中英文或中印尼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注明“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编号、生产地区及地址(具体至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产品的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印度尼西亚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措施。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11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