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俄双方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俄罗斯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进口产品限定为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生物资源,涵盖鱼类、水生无脊椎动物、水生哺乳动物及藻类等。明确排除以下类别:
- 列入 1973 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的物种;
-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
- 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厂及独立冷库)须同时满足中俄两国兽医卫生与公共卫生法规,并获俄方官方批准及有效监管。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出口企业必须由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严禁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俄方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核心条件:
1. 合法来源
产品须在俄罗斯内水、领海、大陆架、公约地区或公海合法捕捞。
2. 区域安全限制
原料及产品不得产自涉及以下问题的区域:
- 发生中国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列明的相关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感染风险;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产品安全;
- 存在严重违反中俄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行为;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造成产品或包装污染风险;
- 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造成产品污染风险。
3. 药物与添加剂管控
严禁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药物须按规定使用。经主管当局检验,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4. 卫生检疫合格
所有产品须经俄方主管当局检疫,确认卫生安全、适宜人类食用,且未检出中日或 WOAH 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5. 全过程合规
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及出口全流程须符合双方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食品安全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货物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俄法规及《议定书》。证书须完整填写全产业链企业信息(含船名、厂名及注册编号)。
证书须采用中、俄、英三语印制(英文为必填项),格式内容需经双方认可。俄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提前一个月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产品应具备外包装及单独内包装(进一步加工除外),包装材料须符合国际卫生标准且为全新材质。
内外包装须张贴牢固清晰的中英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与保质日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具体生产地址(至州/省/市)以及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包装产品的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规范。
七、其他监管措施
中国海关将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严格进口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等处理;对问题严重或多次违规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11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