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渔业部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斯里兰卡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渔业部关于斯里兰卡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准许进口的产品为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以下类别不在允许范围内: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物种;
-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
- 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涵盖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企业及独立冷库)须获斯里兰卡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督,其卫生条件需符合中斯两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企业应由斯里兰卡渔业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
四、进口产品要求
斯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法捕捞
产品必须在斯里兰卡本国或国际水域进行合法捕捞。
2. 区域安全限制
原料及产品不得来自涉及以下问题的区域:
- 斯里兰卡境内发生中国列明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感染或存在感染风险;
- 斯里兰卡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 斯方已输华或拟输华产品严重违反中斯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产品、包装或运输工具受污染或存在污染风险;
- 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导致产品受污染或存在污染风险。
3. 药物与添加剂管控
严禁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及添加剂须按规定使用。经主管当局检验,不得检出中斯法律法规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4. 卫生与安全标准
所有输华产品须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确认卫生、安全且适合人类食用。不得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不得检出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及 WOAH 所列的水生动物疫病。
5. 全过程合规
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及出口等全流程须符合双方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一集装箱输华野生水产品须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斯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证书须完整填写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及注册编号),不得遗漏任何环节信息。
证书须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填语言),格式和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斯方应及时将卫生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样式向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应具备外包装和单独内包装,包装材料须为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内外包装须加贴中英文或中僧伽罗文标签,内容包含: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注明“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生产地区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要求。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斯里兰卡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措施。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11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