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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3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3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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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拉圭鲜食柑橘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拉圭鲜食柑橘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乌双方签署的《关于乌拉圭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允许进境的鲜食柑橘(以下简称柑橘)涵盖以下品种:

  • 橙(Citrus sinensis, Orange)
  • 桔及其杂交品种(Citrus reticulata, Mandarin and their hybrids)
  • 葡萄柚(Citrus paradisi, Grapefruit)
  • 柠檬(Citrus limon, Lemon)

三、允许的产地

仅限乌拉圭柑橘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与包装厂

输华柑橘涉及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须经乌拉圭方审核备案,并由中乌双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含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以确保溯源准确。乌方须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获批企业名单可在中方官方网站查询。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南美按实蝇 (Anastrepha fraterculus)
  2. 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
  3. 无花果蜡蚧 (Ceroplastes rusci)
  4. 柑桔扁软蚧 (Coccus perlatus)
  5. 玫瑰短喙象 (Pantomorus cervinus)
  6. 大洋臀纹粉蚧 (Planococcus minor)
  7. 柑橘澳洲痂囊腔菌 (Elsinoe australis)

六、出口前管理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所有输华果园须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其他国际认证体系,确保生产可追溯。须维持果园卫生,收获时剔除烂果,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包括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等。针对落果处理,须采取清除、收集装箱或喷洒杀菌剂其中之一。

2. 种植者须在乌方监管下实施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防治,防止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

3. 植物检疫措施须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果园须保留监测和防治记录(含药剂名称、成分、日期及浓度等),并按要求向中方提供。

4. 针对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乌方须建立监测体系。使用 Jackson 诱捕器(Trimelure 诱剂)和 McPhail 诱捕器(水解蛋白诱剂),每 7 天检查一次,并保留相关记录供中方审查。

(二)包装厂管理

1. 柑橘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全过程须在乌方官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2. 来自注册果园的柑橘不得与未注册果园产品混装。若发现混装,该批货物禁止出口,并暂停涉事果园和出口商当季对华出口资格。

3. 采摘后须经过加氯水浸泡或喷洒、刷洗、杀菌剂处理、打蜡、选果和包装等程序,确保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且无枝叶和土壤附着。

4. 储存库和冷藏库须专用,具备适当植物卫生条件,并在装运环节采取安全防疫措施。

(三)包装要求

1. 包装箱须干净卫生且首次使用。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木质包装措施标准。

2. 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标明:水果种类、出口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

3. 每个包装箱须用英文标注"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检疫处理要求

1. 输华柑橘须产自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的非疫区,或采取途中冷处理措施杀灭幼虫。非疫区须按 ISPM 4 标准建立维护,并经中乌双方共同批准。

2. 非来自实蝇非疫区的柑橘,须在乌方或其授权官员监管下,于自动制冷集装箱中进行冷处理。技术指标如下:

  • 橙、桔及杂交种、葡萄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11°C 或以下持续 15 天以上;1.67°C 或以下持续 17 天以上;2.22°C 或以下持续 21 天以上。
  • 柠檬:3°C 或以下持续 24 天以上。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 启运前,乌方须实施出口植物检验检疫,在加工过程中或成品阶段抽样查验,抽样比例为 1%。

2. 若检出中方关注的任何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

3. 若检出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出口商与乌方须立即评估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4. 现场检疫时,乌方人员须核查包装箱标注的原产地或代码。若发现来自未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禁止输往中国。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 经检疫合格的柑橘,由乌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原产地”栏须注明产地,附加声明栏须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itrus from Urugua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拉圭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 实施冷处理的,须在证书中注明冷处理温度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柑橘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按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书和标识核查

1. 核查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上述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 核查包装箱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 核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文件。

(二)进境检验检疫

1. 须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入境。

2. 海关将查验单证、标识,并实施现场植物检验检疫。

3.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如发现来自未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禁止进境。

2. 如发现任何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禁止进境。

3. 如在符合冷处理要求的货物中截获活的地中海实蝇或按实蝇复合种,将暂停冷处理项目。双方将调查原因,在整改基础上协商解决恢复进口事宜。

4. 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或失败,将采取到岸冷处理、退回或销毁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 2017 年第 55 号公告附件 2“进口乌拉圭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同时废止。

附件: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集装箱类型

必须使用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配备能达到并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二、记录仪类型

乌方须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记录仪组合,满足以下要求:

  1. 探针温度范围 -3.0°C 至 +3.0°C,精度±0.1°C。
  2. 配备足够数量的探针。
  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数据。
  4. 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温度,显示精度符合要求。
  5. 打印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三、温度的校正

  1. 须使用乌方核准的标准温度计,在塑料容器中用碎冰和净水混合物进行校正(每个探针校准 3 次)。
  2. 读数超出 0°C±0.3°C 的探针必须更换。
  3. 须出具由乌方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附在随货植物检疫证书上。
  4. 水果运抵中国口岸时,中方将按此方法对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温度探针的安插

  1. 果实须在检疫官员监管下装箱,堆垛须确保空气流通畅通。
  2. 每个集装箱至少安插 3 个果温探针和 2 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位置如下:
    • 1 号探针:货物首排顶层中央。
    • 2 号探针:距箱门 1.5 米(40 英尺柜)或 1 米(20 英尺柜)的中央,高度为货物一半处。
    • 3 号探针:距箱门 1.5 米的左侧,高度为货物一半处。
    • 2 个空间探针:分别位于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3. 探针校准和放置须在乌方授权官员监督指导下进行。
  4. 装箱前,橙、桔和葡萄柚须预冷至果肉温度 2°C 或以下。
  5. 装箱前,柠檬须预冷至果肉温度 3.5°C 或以下。
  6. 集装箱须在装果前至少 30 分钟开始预冷。
  7. 集装箱只能装同一种水果,堆垛高度一致以确保通风。

五、集装箱的封识

  1. 由经授权的乌方检疫官员使用编码封条对装箱后的集装箱进行封识。
  2. 封条仅能在中国进境口岸由中方官员开启。

六、温度记录及确认

  1. 运输途中冷处理指集装箱离开输出国至抵达中国第一靠港期间进行的处理。
  2. 记录可随时启动,但仅当所有果温探针达到指定温度时,处理时间才开始计算。
  3. 船运公司须下载冷处理记录并提交给进境港口中方。
  4. 若航行途中已完成冷处理,可提前下载记录传送审核。但在中方完成探针再校正前,该处理不被视为有效。是否在到港前中止冷处理属商业决定。
  5. 中方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七、植物检疫证书

  1. 证书须注明冷处理温度、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
  2. 进境时须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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