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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6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6号(关于进口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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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乌双方签署的关于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食用水生动物原产于乌拉圭,输往中国用于食用,涵盖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等活体水生动物。生产方式包括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进口品种不得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具体清单以海关总署网站公布为准。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华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含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资质注册:须经乌拉圭牧农渔业部批准并有效监督,由乌方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示。
  2. 合规生产:产品必须符合中乌两国关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及安全卫生的相关要求。
  3. 追溯体系: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安全卫生自检自控及追溯制度,确保从养殖、捕捞到出口的全过程符合双方卫生及可追溯标准。

四、进口产品要求

  1. 来源合法:野生捕捞产品须在乌拉圭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人工养殖产品须在乌拉圭本国水域养殖。
  2. 药物管控:在全产业链环节严禁使用双方禁用药物,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执行。
  3. 监测达标:乌方需对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微生物进行有效监测,结果须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

五、包装与标签要求

  1. 分类包装:不同捕捞区域、注册企业的产品须分开包装;不同种类产品须独立包装。
  2. 容器安全: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满足动物生存及福利需求。
  3. 材料卫生:包装材料、水、冰及铺垫物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破坏水体生态的生物。
  4. 标签规范:外包装须加贴中文标签,注明品名、学名、捕捞海域(仅限野生)、养殖/包装/出口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并明确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产品须经乌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确认健康,无传染病及寄生虫病症状。

乌方须提前向中方提交卫生证书样本及出证机构印章样本,经确认后方可生效。每批货物须附带乌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一正两副,正本随货)。证书须用中英文或英文打印,除官员签字外,手写或涂改无效。

卫生证书必备内容

  1. 品种(学名及拉丁文名)、包装类型及数重量;
  2. 养殖产品的养殖场名称及批准编号;
  3. 野生捕捞产品的捕捞水域信息及包装企业名称、批准编号;
  4. 进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5. 启运时间、口岸、运输工具类别及编号;
  6. 声明产品符合议定书要求;
  7. 声明产品适合人类食用;
  8. 签发时间及乌方官方兽医签名或印章;
  9. 乌方主管部门官方印章。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前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是否附有许可证、是否来自注册企业以及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处理

发现不合格情况将依法处理;若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视情采取加强检验、暂停相关企业出口乃至暂停乌拉圭相关产品输华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若发生以下情形,乌方须立即停止相关区域或全国食用水生动物输华,召回问题产品并向中方通报详情(含调查处置及控制措施)。仅在风险消除或可控并经中方确认后,方可恢复输华:

  1. 乌拉圭发生名录所列水生动物疫病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疫病,导致或可能导致产品感染;
  2.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3. 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4.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可能通过产品、包装或运输工具传入中国;
  5. 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导致或可能导致产品污染。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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