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1 月,中国与澳大利亚签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该安排将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与对象
根据《互认安排》,中澳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并为进口自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具体而言,澳大利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澳大利亚海关诚信贸易商计划认证的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中澳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将相互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便利:
- 减少单证审核和实货检查,加快通关速度;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实施优先查验;
- 在开展风险评估时,充分考虑企业 AEO 资格;
- 指定海关联络员,专门负责沟通处理 AEO 企业通关问题;
- 致力于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提供快速通关服务。
三、中国 AEO 企业出口申报要求
中国 AEO 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编码告知澳大利亚进口商,由其按澳方规定申报。编码格式为"AEOCN"加上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澳大利亚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四、中国企业进口申报要求
中国企业从澳大利亚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填写澳方 AEO 编码。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AU)+11 位 AEO 企业编码”(例如:AU12345678910)。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12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