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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8号(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8号(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365外贸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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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支持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进一步促进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发展,提高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快速通关运输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海关总署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

为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促进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发展,提升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与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申请与数据传输规范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开展快通业务。

1. 快通申请信息传输时限

进口环节: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须在理货报告传输前,向海关发送进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

出口环节: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须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启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申报手续前,向海关发送出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

2. 铁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向海关传输以下数据:进出境快通货物载运信息、指运(启运)到货信息、运抵报告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相关数据项填制规范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舱单管理与变更机制

1. 舱单归并与分票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向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手续。

2. 舱单数据修改

若快通货物符合舱单变更条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可向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申请修改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三、运输途中异常处置

快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故需破封整理或更换集装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立即通知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经核实同意后,由指运地(启运地)海关协调途经地海关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出境地)海关。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23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 2021 年第 5 号公告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 进出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数据项.xls

2. 进出境快通货物载运信息数据项.xls

3. 进出境快通货物指运(启运)到货信息数据项.xls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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