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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号(关于进口文莱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号(关于进口文莱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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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有关文莱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文莱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签署的检验检疫与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文莱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关于文莱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准予进口的产品包括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排除范围: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物种、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体水生动物以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涵盖加工、捕捞、运输、加工船及独立冷库)须获文莱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管,卫生条件需符合中马两国食品安全法规。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上述企业应由文莱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文莱方面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法来源

产品须在文莱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2. 区域安全限制

原料及产品不得产自涉及以下问题的区域:

  •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列明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感染风险;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 严重违反中马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 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产品、包装或运输工具受污染风险;
  • 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导致产品受污染风险。

3. 药物与添加剂管控

严禁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执行。经主管当局检验,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4. 检疫检验合格

所有产品须经文莱主管当局检疫检验,确认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检出法定或 WOAH 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5. 全过程合规

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及出口全流程须符合双方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安全卫生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批(每一集装箱或每车)输华野生水产品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马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信息完整性:证书须完整填写全流程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含加工厂、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独立冷库的名称及注册编号),不得遗漏。

语言与备案:证书须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选),格式内容须获双方认可。文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应具备外包装和单独内包装,包装材料须为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标签内容:内外包装须加贴中英文或中文标签,包含: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注明“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生产地区及地址(具体至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包装形式输华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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