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文莱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双边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关于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准予进口的产品包括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排除范围: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具体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的文莱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及养殖场,须获文莱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督,其卫生条件需符合中文两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根据规定,出口企业须由文莱方推荐并向中国海关总署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文莱方须确保输华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 产地要求:必须在文莱本国水域养殖。
- 区域安全:原料及产品未涉及以下风险区域:
- 发生中国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感染或可能受感染;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
- 严重违反中马两国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产品、包装或运输工具受污染;
- 养殖区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导致产品受污染。
- 药物残留: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需按规定执行。经检验未发现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 卫生状况:经主管当局检疫,产品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检出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 全过程管控: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及出口全过程符合双方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安全卫生标准。
五、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产品(按集装箱或车次计)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
信息完整性:证书须完整填写全链条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场、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及注册编号,不得遗漏。
语言与备案:证书须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选),格式内容须经双方认可。文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备案。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须具备外包装和单独内包装,包装材料应为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标签规范:内外包装须贴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签,内容包括:
- 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
- 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
- 生产方式(标注“养殖”);
- 生产地区(国家或地区);
- 所有涉及的生产加工企业(含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详细地址(具体到州/省/市);
- 目的地(必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包装输华水产品的中文标签,还需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八、监管与处置
中国海关将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出现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doc
海关总署
2024 年 1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