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7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4 年本)》)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海关执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鼓励类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对属于《目录(2024 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并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项目确认书及条目规范
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目录(2024 年本)》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及直属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需明确以下内容:
1. 产业政策条目
“项目产业政策条目”或“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应填写《目录(2024 年本)》所列鼓励类条目,代码格式为"PA"加 4 位数字。
2. 项目性质
“项目性质”统一标注为“国内投资鼓励项目(M)”。
三、存量项目减免税办理规定
1. 符合新版目录的项目
2024 年 2 月 1 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若属于《目录(2024 年本)》鼓励类范围,且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或直属海关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书,可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2. 沿用旧版目录的项目
2024 年 2 月 1 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若不属《目录(2024 年本)》但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范围,只要在 2025 年 2 月 1 日前取得相关确认文书,亦可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四、在建项目政策衔接
对于国内投资在建项目,若不属《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但属《目录(2024 年本)》鼓励类,其进口自用设备及随附技术、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需注意,此前已征税进口的设备,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本公告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1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