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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8号(关于进口奥地利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8号(关于进口奥地利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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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以下简称奥保护部)有关奥地利输华乳品(以下简称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以下简称“奥保护部”)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允许符合要求的奥地利乳品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准入工作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5. 中奥双方签署的关于奥地利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6.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相关公告。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输华乳品须原产于奥地利,以牛乳、山羊乳或绵羊乳为主要原料,并经适当热处理。具体品类涵盖: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各类乳粉(含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以及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基粉)等。

三、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奥地利官方批准或注册,并在其监督下运行,同时符合中奥两国动物卫生及公共卫生标准。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及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所有对华出口乳品的企业必须获得中国海关注册,未获注册企业产品严禁出口中国。

四、原料乳奶畜防疫与管理要求

提供原料乳的奶畜及农场须满足以下严格条件:

1. 农场疫病防控状况

  • 口蹄疫检疫限制已解除至少 2 个月;
  • 从未发生牛瘟、裂谷热及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 近 12 个月内未因炭疽受到检疫限制;
  • 无布鲁氏菌病、牛副结核病及结核病临床症状;
  • 无小反刍兽疫、痒病和羊天花疫情;
  • 受奥保护部直接监管;
  • 农场及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或奥地利法规实施检疫限制。

2. 饲料与残留监控

  • 严禁饲喂中奥两国禁止使用的饲料;
  • 严格执行奥地利国家残留监控计划,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确保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限量。

五、检疫审批流程

奥地利输华的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以及采用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进口前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签发要求

所有输华乳品必须随附由奥地利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出口证书。

七、食品安全与加工工艺

输华乳品应符合中奥两国法律法规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若乳原料源自奥地利以外的国家或地区,需证明该产地具备对华出口相应乳原料的资质。产品或原料乳须采用以下任一加工工序:

  1. 超高温灭菌(UHT):最低温度 132℃,持续至少 1 秒;
  2. 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若乳 pH 值低于 7.0,最低温度 72℃,持续至少 15 秒;
  3. 双重 HTST 程序:若乳 pH 值为 7.0 或以上,需执行两次 HTST 消毒程序。

八、包装与标识规范

输华乳品必须使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 外包装:须用中英文标明规格、产地(精确至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批号。

九、存放与运输管理

输华乳品在包装、存储及运输全过程中须保持卫生条件,严防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必须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明确标注。运输途中严禁拆开或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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