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报关单申报栏目及填报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部分栏目及填报要求进行调整。
优化重量单位填报精度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18 号公告)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关于重量的填报要求:
- 毛重(千克):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由原“填报为'1'"调整为“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 净重(千克):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由原“填报为'1'"调整为“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删减与调整申报项目
删除项目:取消“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三个申报项目。
名称调整:
- 将“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调整为“目的地海关”。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必须填报。填报内容为《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 将“检验检疫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保持不变。
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3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