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进出口贸易可预期性,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6 号),现就海关商品归类、价格及原产地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预裁定依申请展期措施
1. 申请条件与时限
在《预裁定决定书》涉及的海关事务类别、商品基本信息及预裁定事项未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原申请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至 90 日内,向原制发海关提出展期申请。
2. 审核与效力
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 3 年。新决定书生效之日,原决定书自动失效。
3. 不予受理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退回申请并注明理由:
(1)原决定书已失效或被撤销;
(2)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原决定书制发后,相关规章或公告已对涉及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二、试点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预裁定
1. 申请主体与流程
已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收货人签订销售合同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可委托备案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向上海海关提出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申请。审核通过后,由上海海关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2. 执行标准
此类决定书的有效期、溯及力、撤销及信息公开等事项,均按现行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告规定执行。
3. 使用限制
非申请人的收货人在进口相关货物时,不得使用依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作出的决定书。如有需要,收货人应按规定自行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具体实施细节由上海海关另行公告。
三、修订《预裁定决定书》格式内容
为规范文书内容并保障申请人权益,现对原公告附件中的《预裁定决定书》格式及内容进行修订(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doc
海关总署
2024 年 3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