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拉圭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进口产品限定为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以下类别不在允许进口范围内: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物种;
-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
- 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加工、捕捞、运输船及独立冷库等)须获乌拉圭官方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督,卫生条件需符合中乌双方食品安全及公共卫生法规。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企业应由乌拉圭牧农渔业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相关产品。
四、进口产品要求
乌拉圭方面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来源合法
产品须在乌拉圭境内或国际海域合法捕捞。
2. 区域安全
原料及产品不得涉及以下风险区域:
- 乌拉圭境内发生中国列明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感染或可能受感染;
- 乌拉圭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产品、包装或运输工具受污染;
- 严重违反中乌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 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导致产品受污染。
3. 药物与添加剂管控
严禁添加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及添加剂须按规定执行。经主管当局检验,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指标须符合双方安全卫生要求。
4. 检验检疫合格
产品须依照中乌法律法规实施检验,确认为卫生、安全且适合人类食用。不得发现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不得检出中国列明或 WOAH 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5. 全过程合规
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及出口全过程,须符合双方卫生要求、可追溯要求及冷链安全卫生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批或每一集装箱输华野生水产品须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乌兽医及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规定。
证书须完整填写全链条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加工厂、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及注册编号,不得遗漏任何环节。
证书应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印制(内容填写时英文和西班牙文为必填)。证书格式及内容须获双方认可。乌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卫生证书样本、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兽医官名单。若证书样本变更,乌方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1. 包装材料
输华产品应具备外包装和单独内包装,材料须为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2. 标签标识
直接进入中国国内消费市场的产品,内外包装须贴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中西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注明“野生捕捞”)、原产国、生产地区、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详细地址(至州/省/市)以及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直接进入国内消费市场(如用于加工原料或复出口)的产品,其外包装亦须标注上述信息。
3. 预包装食品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监管与处置
中国海关将对乌拉圭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国海关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禁止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4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