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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5号(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5号(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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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渔业和水产部(以下称委方)有关委内瑞拉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委内瑞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渔业和水产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渔业和水产部有关委内瑞拉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进口产品限定为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以下类别不在允许进口范围内: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物种;
  •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
  • 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须获委内瑞拉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督,其食品安全卫生条件需符合中委两国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国食品安全及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企业应由委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

四、进口产品要求

委方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法捕捞来源

产品必须在委内瑞拉境内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2. 安全状况排除

原料及产品未受以下情形影响:

  • 委内瑞拉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列明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 委内瑞拉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 已输华或拟输华产品严重违反中委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产品、包装或运输工具受到污染;
  • 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导致产品受到污染。

3. 药物与添加剂管控

严禁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及添加剂须按规定使用。经委方主管当局检验,不得检出中委法律法规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4. 卫生检疫合格

所有输华产品须经委方主管当局检验检疫,确认安全、卫生且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发现名录列明或 WOAH 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5. 全过程合规

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及出口全流程须符合双方安全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批或每一集装箱输华野生水产品须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证书须完整填写从捕捞至出口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须采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选语言),格式与内容需经双方认可。委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若发生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应具备外包装和单独内包装,包装材料须为符合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全新材料,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内外包装须印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中西文标识,内容包括: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淡水捕捞)、生产地区、所有涉及生产企业(含船舶及冷库)的名称、注册编号及详细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必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监管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措施。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管控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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