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六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相关管理措施。本公告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一、食糖商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食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 1701 项下的商品。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措施
(一)保税政策执行
食糖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继续执行保税政策。
(二)区内流转与内销规定
保税进口食糖在区内加工后的成品,禁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及保税维修企业之间进行保税流转。内销时须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食糖可开展保税流转。
(三)内销征税规则
1.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企业(不含试点企业)及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企业,使用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一律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并按货物实际状态(成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上述区域内试点企业使用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先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再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 保税区企业:全部使用保税进口食糖及其他保税料件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按全部保税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并按成品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若仅部分料件涉及保税进口食糖,则按所含保税料件征收相应税款。
(四)配额证管理
区内加工成品出区内销,按食糖征收进口关税时需提供关税配额证。未能提供的,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并须提供关税配额外自动进口许可证。
(五)特殊情形处理
1. 料件非食糖但成品为食糖:内销时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一律按成品状态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 试点企业出口限制: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若保税进口料件非食糖但成品为食糖,且成品不直接出口离境的,仅可出口至具备退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含本区及其他区的试点企业)和保税监管场所。
(六)委托加工限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进口食糖不得用于委托加工业务;保税进口货物加工后成品为食糖的,亦不得在区内开展委托加工业务。
(七)账册业务禁令
严禁利用 T 账册、L 账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对保税进口食糖开展改变商品编号和原产地的业务。
三、区外加工贸易入区及深加工结转管理
(一)保税政策延续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食糖,仍执行保税政策。
(二)成品处置与征税
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含副产品、残次品)不得保税流转,须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
内销时,先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再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内销后需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按食糖征税时需提供关税配额证;未提供者适用配额外税率并提供相应许可证。
副产品内销以及边角料、受灾保税货物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及相关修订令执行。
四、手(账)册及关税配额证要求
涉及食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账册(H 账册)及区外加工贸易手册、账册(B/C 手册、E 账册),企业在设立或变更时须对相关商品项进行标识。在进出口申报核注清单时,也应对涉糖商品项进行标识。若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政策调整,企业应及时变更手(账)册中的重点商品标识。
区内加工成品内销时,应由区内加工企业负责申领关税配额证或关税配额外自动进口许可证。
五、附则
适用范围:本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 型、B 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实施时间:本公告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4 年 4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