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食糖管理单证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明确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填制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政策依据与适用范围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的商品范围及管理措施,严格依照海关总署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 2024 年第 44 号公告执行。
“重点商品标识”填报规范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须如实填报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料件、成品、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表体及保税核注清单中的“重点商品标识”栏目。具体填报规则如下:
加工贸易手(账)册填报要求
1. 保税进口料件为食糖的:料件标识填报"1"(目录重点商品),对应成品(含成品为食糖)标识填报"2"(连带重点商品)。
2. 保税进口料件非食糖但成品为食糖的:成品食糖标识填报"1"。
3. 其他情形:其余料件及成品标识免予填报(显示为空或"0")。
区内委托加工业务填报要求
区域内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在办理"H"账册时:
1. 料件为非保税食糖的:标识填报"4"(区外委托)。
2. 成品为食糖的:标识填报"1"。
3. 其他情形:其余料件和成品标识免予填报(显示为空或"0")。
简单加工业务填报要求
企业通过物流账册(含区内物流"T—W"账册、保税监管场所"L"账册)开展简单加工的,若料件或成品涉及食糖,其“重点商品标识”均应当填报"1";其余情况免予填报。
数据一致性与变更管理
企业在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时,“重点商品标识”必须与手(账)册及业务申报表保持一致。同时,企业应根据食糖管理措施的调整情况,及时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本公告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4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