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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7号(关于塞尔维亚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7号(关于塞尔维亚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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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以下称塞方)有关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塞尔维亚李子干进口: 一、检验检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塞尔维亚李子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塞双方关于塞尔维亚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塞尔维亚李子干,须以塞尔维亚境内种植的欧洲李(Prunus domestica L.)成熟果实为原料,并在塞尔维亚境内经脱水干燥、复水、去核、防腐等工艺加工制成,供人类食用。

三、食品安全标准

所有输华李子干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植物检疫要求

1. 有害生物限制

输华李子干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具体包括:长翅露尾甲、澳洲蛛甲、褐拟谷盗、美澳型核果褐腐菌。

2. 杂质控制

产品不得带有活虫、虫卵或土壤,且严禁混入杂草种子、植物残体、金属异物及砂砾等杂质。

五、生产企业资质

输华李子干的生产、加工及贮存单位须由塞方推荐并经中方注册。相关企业应确保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六、加工过程管控

从原料种植到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出口的全流程,均须符合中塞两国相关食品安全和植物卫生要求,确保未受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七、包装与标识规范

包装须使用全新、清洁、卫生且透气的材料。每个包装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包含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通过标签形式粘贴。

八、运输卫生要求

装运前,运输工具须经塞方检查,确保符合卫生标准,不得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及其他杂质。

九、证书要求

塞方官方检验检疫合格后,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需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并声明该批货物符合 2024 年 5 月 8 日签署的议定书规定,且不携带长翅露尾甲、澳洲蛛甲、褐拟谷盗、美澳型核果褐腐菌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十、其他事项

输华李子干必须源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获准注册的塞尔维亚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5 月 11 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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