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俄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俄罗斯菊芋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菊芋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菊芋(Helianthus tuberosus),限定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和加工的新鲜或干燥块茎及其切片,严禁用于种植用途。
三、企业注册管理
输华菊芋的生产、加工及存放企业须由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方)推荐。中方将对推荐企业进行评估审核并实施注册登记。未获中方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菊芋。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中方重点监控以下五类检疫性有害生物:
- 马铃薯腐烂茎线虫 (Ditylenchus destructor)
- 菊迪卡氏菌 (Dickeya chrysanthemi)
- 核盘菌 (Sclerotinia sclerotiorum)
- 向日葵白锈病菌 (Pustula tragopogonis)
- 大丽花轮枝孢 (Verticillium dahliae)
五、出口前管理要求
(一)生产加工要求
俄方应依据本国法律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生产、加工和储存环节传播。同时,须确保输华菊芋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虫、杂草种子、土壤及植物残体等杂质,完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
(二)包装要求
输华菊芋必须使用全新、无毒材料包装。包装标识需用中英文注明:商品名称、拉丁学名、重量、技术特征、批号、储存条件、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码、加工包装地点及日期(日/月/年)。每个包装须显著标注:"The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输华菊芋须经俄方实施联邦植物检疫监管,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口。合格货物应随附按国际标准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码、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证书附加声明须由俄方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俄罗斯菊芋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菊芋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实施严格检验检疫。
(一)证书与标识核查
重点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出口前管理规定,以及包装标识是否规范完整。
(二)进境检验检疫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现场查验与实验室检测,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措施
- 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实施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 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带有土壤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立即通报俄方。若多次出现违规,中方将暂停从相关企业进口菊芋并通报俄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5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