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气候变化和环境部签署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联酋气候变化和环境部关于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食用水生动物,系指原产于阿联酋、输往中国供人类食用的活体水生动物,涵盖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两种方式。进口品种不得包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具体准许进口品种清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含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须满足以下条件:
- 由阿联酋气候变化和环境部(以下简称“阿方”)批准并实施有效监管,经向中方推荐并获得注册登记资格。获准企业名单将由中方在海关总署网站公示。
- 产品必须符合中阿双方关于食用水生动物的检疫及安全卫生标准。
- 企业应基于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建立有效的可追溯体系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机制,确保从养殖、捕捞到出口全流程符合双方卫生及可追溯性要求。
- 企业须处于阿方主管部门监管之下,严格遵守阿联酋卫生和预防部发布的公共卫生程序,员工需落实针对流行病及全球大流行的预防措施。
四、进口产品要求
- 野生捕捞产品须在阿联酋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人工养殖产品须在阿联酋本国水域养殖。
- 在全产业链环节(养殖、捕捞、暂养、包装、运输等)中,严禁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执行。
- 阿方须对输华产品开展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微生物监测,监测结果须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
五、包装与标签要求
- 不同捕捞区域或不同注册企业的产品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的水生动物须独立包装。
- 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并满足动物生存及福利需求。
- 包装材料、水体、冰块及铺垫物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不得含有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破坏水体生态的外来生物。
- 外包装须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包含:品名及学名、捕捞海域(仅限野生)、养殖场/包装场及出口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等,并明确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临床检查
出口前,须经阿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确认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病及寄生虫病临床症状,方可出口。
2. 卫生证书要求
阿方须事先向中方提交卫生证书样本及出证机构印章样本,经中方确认后生效。每批货物须附阿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一正两副),正本随货同行。证书须用中英文或英文打印,除官员签字外,手写或涂改无效。
卫生证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品种(学名及拉丁文名)、包装类型、数量或重量;
- 养殖产品的养殖场名称及批准编号;
- 野生捕捞产品的具体捕捞水域、包装企业名称及批准编号;
- 进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 启运时间、口岸、运输工具类别及编号;
- 声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相关要求;
- 声明产品适合人类食用;
- 签发时间及阿方官方兽医签名或印章;
- 阿方主管部门官方印章或验证二维码。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1. 检疫审批
进口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如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应事先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以及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3. 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4. 不合格处理
在核查或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情况,将依法依规处理。若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依法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企业出口或暂停阿联酋相关食用水生动物输华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阿方应立即停止相应区域(捕捞海域、养殖场、包装场、地区甚至全国)的食用水生动物输华,召回问题及潜在风险产品,并向中方通报事件调查、处置情况及后续控制措施。经中方确认风险消除或可控后,方可恢复输华:
- 阿联酋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所列水生动物疾病,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须通报且与《议定书》相关的疫病,导致或可能导致输华产品受感染;
- 阿联酋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 阿联酋输华食用水生动物严重违反中阿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 阿联酋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已污染或可能污染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 阿联酋捕捞区域受放射性污染物等影响,已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产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6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