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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9号(关于进口波兰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9号(关于进口波兰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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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有关波兰输华野生水产品的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波兰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卫生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签署的卫生要求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波兰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卫生要求

进口波兰野生水产品须遵循以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波兰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产品范围限定为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物种、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企业、独立冷库)须经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波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卫生条件需符合中波两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企业应由波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波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法捕捞:在波兰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并由公海渔业检查员(MSFI)监督执行。
  2. 安全无疫:原料及产品未受以下因素影响:
    • 波方境内发生中国列明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 波方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 严重违反中波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 生产加工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污染风险;
    • 捕捞海域受到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
  3. 药残合规: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按规定使用;经检验未发现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4. 检疫合格:经主管当局检疫检验,确认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无特定水生动物疫病。
  5. 全程可控: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及出口全过程符合双方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安全卫生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批或每一集装箱输华野生水产品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波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全链条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须用中文、波兰文和英文印制(英文和波兰文为必选),格式与内容需经双方认可。波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需提前一个月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产品应具备外包装和单独内包装,包装材料须为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内外包装须张贴牢固、清晰的中英文或中波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淡水捕捞)、生产地区、所有涉及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详细地址(至州/省/市)、目的地(必须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监管与处置

中国海关将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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