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对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作出调整。
一、填报规则调整
“启运日期”由原“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
二、特殊情况填报说明
1. 无实际进出境货物
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
- 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数据的日期;
- 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单据的日期。
2. 多启运日期货物
若一份报关单包含的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应填报其中最后一个启运日期。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4 年 7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