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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5号(关于几内亚比绍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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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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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以下称几比方)有关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几内亚比绍腰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几内亚比绍腰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几双方关于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产品限定为在几内亚比绍境内种植,并经当地挑选、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供人类食用带壳或去壳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Linn.)。

三、食品安全标准

所有输华腰果必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植物检疫要求

1. 有害生物管控

输华腰果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非洲叶跗锯谷盗、谷斑皮蠹、苏铁刺圆盾蚧、加纳牦粉蚧、扶桑绵粉蚧、中对长小蠹、腰果干枝病菌及可可毛双孢菌。

2. 杂质限制

货物中不得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金属异物等其他外来杂质或限定性检疫物。

3. 熏蒸处理

出口前须针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熏蒸处理,确保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

五、生产企业资质

输华腰果的生产、加工及贮存单位需由几比方推荐,并经中方注册。相关企业应确保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标准。

六、加工过程监管

从原料种植到出口的全产业链环节(含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均须符合中几双方食品安全和植物卫生要求,严防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七、包装与标识规范

包装须使用干净、卫生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新材料,运输中防止撒漏。每个包装需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附带产品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地址等可追溯信息(中英文皆可),可采用标签形式粘贴。

八、运输卫生要求

装运前运输工具须经几比方检查,符合卫生防疫标准。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不得混入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杂质。

九、证书出具要求

经官方检验检疫合格后,几比方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需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以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腰果符合中几比双方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几内亚比绍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此外,还需列明熏蒸剂名称、剂量、处理温度及持续时间

十、其他事项

输华腰果必须源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具体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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