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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2号(关于进口所罗门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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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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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所罗门群岛卫生和医疗服务部有关所罗门群岛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所罗门群岛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要求 (一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所罗门群岛卫生和医疗服务部签署的检验检疫与卫生要求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所罗门群岛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法律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所罗门群岛卫生和医疗服务部关于所罗门群岛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界定

进口产品限定为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及其制品。

排除范围: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不包括活体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不包括《所罗门群岛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法》所列物种及相关活体与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注册与监管

对华出口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须获所罗门群岛卫生和医疗服务部(下称“所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督,其食品安全卫生条件需同时符合中所两国法律法规。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口企业必须由所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严禁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

四、产品质量与安全要求

所方须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1. 合法捕捞来源

产品必须在本国或国际水域进行合法捕捞。

2. 风险防控与禁令

原料及产品不得涉及以下情形:

  • 所罗门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感染或存在感染风险;
  • 所罗门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 严重违反中所两国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产品、包装或运输工具受污染或存在污染风险;
  • 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导致产品受污染或存在污染风险。

3. 药物与添加剂管控

严禁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及添加剂须按规定执行。经主管当局检验,不得检出法律法规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4. 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所有输华产品须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确认安全、卫生且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检出《疫病名录》及 WOAH 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5. 全过程合规与可追溯

从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至出口的全流程,须符合双方安全卫生要求及可追溯体系标准,并满足冷链相关安全卫生规范。

五、证书签发与管理

每批或每一集装箱输华野生水产品须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所两国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全流程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语言与格式:证书应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选语言),格式及内容须事先获双方认可。

备案机制:所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若上述内容发生变更,所方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通关监管与处置措施

中国海关将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严格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针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力度或暂停进口等管制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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