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海关总署正式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 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备案申请渠道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食品进口商,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 海关”在线提交备案申请。此外,食品进口商也可选择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办理。
二、编码核发与使用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完成备案后,海关将核发 18 位统一编码,该编码将作为办理通关业务的凭证。食品进口商完成备案后,直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三、存量企业过渡安排
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执行以下过渡政策:
1.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
海关将主动核发 18 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即刻停止使用。
2. 食品进口商
直接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即刻停止使用。
四、报关单填制规范
食品进口商在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时,应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填报。在“企业资质”申报项目中:
- “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填报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的 18 位统一编码;
- “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信息查询方式
相关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进行查询。
本公告自 2024 年 9 月 5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8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