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越两国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越南鲜食椰子进口。现将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允许进境的为鲜食椰子(学名 Cocos nucifera,英文名 Coconut),具体包括果柄长度不超过 5 厘米的绿色椰子及去皮椰子。
三、允许的产地
仅限越南椰子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椰子的果园和包装厂须经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越方)审核备案,并获中国海关总署(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涵盖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确保溯源准确。贸易启动前,越方需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中方重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共 16 种,包括:螺旋粉虱、芒果轮盾蚧、椰心叶甲、曲颚乳白蚁、李比利氏灰粉蚧、新菠萝灰粉蚧、芒果原绵蚧、椰子织蛾、东亚椰粉蚧、南洋臀纹粉蚧、红棕象甲、七角星蜡蚧、可可毛色二孢菌、小孔硬孔菌、飞机草及薇甘菊。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 建立体系与规范:输华果园须在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与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需维持果园卫生,清除周边污染源及落叶落果,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通过监测、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等手段,最大限度降低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风险。
2. 监测计划:越方应依据 ISPM 6 标准制定针对中方关注有害生物的管理计划。除目视检查外,须采用物理或化学方式诱集监测。针对介壳虫,每 15 天至少监测一次果实、茎和叶。
3. 应急处置:一旦发现目标有害生物或其症状,越方须采取综合管理措施确保货物不带虫。相关措施需经越方批准,并在贸易开始前提供给中方。
4. 人员资质:监测与防治工作须在受过越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5. 记录保存:越方应保留监测及防治记录以备中方查验。防治记录需详细记载生长季节所用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剂量及使用时间。
(二)包装厂管理
1. 监管要求: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全过程须在越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 设施条件:包装厂应保持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有独立的原料场和成品库。功能分区布局合理,并与生活区保持适当距离及隔离措施。
3. 加工筛选:加工包装过程中须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及枝叶土壤等杂质。
4. 存储要求:包装好的椰子如需存储,应立即入库单独存放,防止再次感染有害生物。
5. 溯源体系:注册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确保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内容包括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注册号、数量、出口日期、输往国家、集装箱或车辆号码等。
(三)包装要求
1. 材料标准: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若使用木质包装,必须符合 ISPM 15 标准。
2. 标识标注:每个包装箱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产地(国家和省)、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包装箱和托盘均需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运输密封:装载集装箱或车厢装箱前须具备良好卫生条件,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必须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抽样比例:出口前,越方应按 2% 的比例对每批货物抽样检查。若两年内无植物检疫问题,比例可降至 1%。
2. 不合格处理:如发现枝叶、土壤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禁止出口,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输华资格。越方须查明原因、改进措施并保存记录供中方查阅。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越方应按 ISPM 12 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附加以下声明:“该批货物符合越南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英文原文: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oconuts from Viet Na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椰子抵达中国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核验单证标识并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书和标识核查
1. 核查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3. 核查包装箱或托盘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 输华椰子须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来自未经注册果园或包装厂的货物,不准进境;
2. 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越南新发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夹带土壤、枝叶等杂质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出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通报越方并视情暂停相关设施进口资格。越方须查明原因督促整改,直至措施有效执行并获中方认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8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