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优惠贸易安排,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进一步简化原产货物经第三方国家(地区)运输进境的享惠单证提交要求。
简化未再加工证明提交情形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若提交以下任一单证,无需提交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承运人运输单证
由承运人开具的单份运输单证,需载明始发地位于货物出口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位于中国境内。其中,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集装箱运输证明
全程由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提交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单证。
特定运输方式及监管文件豁免
国际铁路联运
经国际铁路联运班列运输的货物,进口人提交国际货约或国际货协运单的,无需提交除始发地和目的地以外途经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第三方海关监管文件
进口人提交第三方国家(地区)海关监管文件,证明相关货物为经该国(地区)过境、转运或通运的,无需提交该国(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港澳中转货物特别规定
经香港或澳门中转的货物,进口人可提交香港海关、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作为未再加工证明。进口申报时,需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号码,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该证书。
公告执行与废止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57 号、2016 年第 52 号和 2017 年第 26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8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