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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2号(关于进口坦桑尼亚葵花籽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2号(关于进口坦桑尼亚葵花籽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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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输华葵花籽饼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葵花籽饼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输华葵花籽饼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葵花籽饼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坦双方签署的关于坦桑尼亚输华葵花籽饼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定义

本公告所指葵花籽饼(sunflower seed cake),系指在坦桑尼亚境内种植的葵花籽,经压榨、浸出等工艺提取油脂后产生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管理

输华葵花籽饼必须源自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的加工企业。该企业需由坦桑尼亚植物卫生与农药管理局向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葵花籽饼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鹰嘴豆象(Callosobruchus analis)
  2.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3. 匍匐苋(Amaranthus graecizans)
  4. 列当属杂草(Orobanche spp.)
  5. 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存储及运输规范

1. 官方监管与体系建立:坦方需加强对加工厂的官方控制与日常监管,确保产品安全卫生。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溯源管理体系。须严格管控原辅料、加工、仓储及运输环节,防止土壤、动物尸体、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2. 隔离存放与防疫:输华产品应与原料及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仓库须具备有效的防鼠、防虫、防鸟措施,杜绝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3. 包装与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须彻底清扫,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4. 标识与标签:每个集装箱或散装船舱至少需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及“坦桑尼亚葵花籽饼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英文字样。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 出口准入:仅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葵花籽饼方可向中国出口。

2. 证书规范:每批货物须随附坦方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证书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集装箱号或船舶名称,并在附加声明栏用英文注明:“该批货物符合坦桑尼亚输华葵花籽饼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若输出前或运输途中经过除害处理,须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式及指标。

六、进境检验检疫流程

葵花籽饼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实施以下检验检疫措施:

(一)证书核查

  1. 核实货物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验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对进境葵花籽饼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措施

  1. 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土壤、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动物粪便、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作无害化、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包装标志或产品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针对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通报坦方,并视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出口资质,甚至暂停坦桑尼亚葵花籽饼输华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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